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属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新增项目价格行为。拟开展本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项目成本实际,结合社会需求和患者承受能力,合理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并按要求报送医疗保障部门、履行价格公示后执行项目价格。其中,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试行价格相关材料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招采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相关材料按隶属关系报辖市(区)医保局(分局)。
二、加强新增医疗项目监测、监管。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对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情况进行监测,并以季度为周期(每季度末20号前)汇总分析有关监测结果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招采处,首次报送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新增项目技术规范和临床使用监管,指导新增项目在临床合理使用。
本通知自2021年3月8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11号)
2.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医保支付范围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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