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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08-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明确2011年辖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我区对《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常新政[2006]41号)相关标准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关于调整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通知》(常新政〔20101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常新政〔2010117号)。新标准使补偿政策更趋科学合理,有效提高了全区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为便于让广大参保居民更详细地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在我区常住的外来人员是否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对象除了未参加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居民外,外来常住人员也可参加,但要求整户参保且参保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不可享受各级财政补助。
  二、年初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该年度中患病住院可否补办参保手续?
  答:按《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伍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人员中途不得补办参保手续。
  三、参保人住院时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在区内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武进人民医院、武进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的,入院时带好医保卡及身份证以确认参保身份进行参保病人住院登记录入系统,出院时即可在所在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保险结报窗口(医保专管员处)按规定申请医疗费用补偿。在其他市级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和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费用补偿手续一律回户口所在镇、街道合作医疗保险结报点办理(设在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参保人因病需到市级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外就医审核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卫农卫〔2010〕5号)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2010年始我区新农合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参保人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先在区、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因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可转院治疗,诊疗结束后凭转院证明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但急诊、危重病人可以直接送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只要在其住院期间内由家属凭急诊证明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开转院证明即可享受补偿。

  五、参保人的门诊费用如何结报?

  答:参保人员在区内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结算时需出示医保卡,即可按规定享受20%的门诊补偿,单次刷卡申报金额或每日累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全年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500元。
  六、参保人办理住院补偿手续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参保人可在住院诊疗结束后15天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凭下列证明材料到就近镇(街道)农保专管员处(设在当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医疗费用补偿: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提供户口簿)、医保卡;

  2、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卡、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出院记录等的原始件和复印件;

  3、结报完毕,所有凭证在加盖合作医疗保险专用章和注明结报金额后复印件返还参保人员,原始件交区基金管理中心存档。

    七、什么是“起付线”?
  答:起付线是指住院病人准予进入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门槛费”。我区规定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3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500元起付,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1000元。

    八、什么叫最高补偿限额?
   答:最高补偿限额就是住院病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封顶线”,是指一个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所能得到的最高补偿限额。20111月1日起,我区保人员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调整到100000元

    九、住院补偿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分段计算结报,具体补偿标准为: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300元起付):

    不分段补偿80%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500元起付):

    5000元以下补偿50%

    500130000元部分补偿80%

    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0%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

    10000元以下补偿50%

    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80%

    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0%

    非定点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民营医疗机构暂不在补偿范围。

    十、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我区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本区农村孕产妇在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可享受定额补偿,其中,自然分娩定额补偿500/人,剖宫产定额补偿800/人。高危产妇确需转院治疗的,由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和上级医院的急诊证明,出院后回当地结报点办理补偿手续。办理是需带好参保孕产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生育证、医保卡、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转诊证明。

  十一、我区是否有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的救助政策?
  答:有。
20117月1日起,本区范围内014周岁(含14周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实施手术或介入治疗;对第一诊断为标危组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可按要求进入救治程序,可在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治疗然后享受救助补偿。

    十二、参保个人资料有误如何更改?   

  答:参保人医保卡相关信息资料如有误,可到所在镇、街道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后,带好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至区合管办办理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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