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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发布日期:2019-05-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报交通部批准)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范围及必要性;
2.当地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涉及通航安全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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