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9月6日至10月7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1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厂房租赁活动,加强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术语)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租赁厂房,是指租赁用于从事生产的工业建筑,包括将厂区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给其他经营主体,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个以上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基本原则)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范化、数字化建设;建立由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的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监督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解决租赁厂房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厂房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的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规租赁厂房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厂区内生产经营主体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监督,指导督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租赁厂房质量和结构安全监管,“租赁一件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厂房租赁合同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用于租赁的自建厂房监管,牵头开展自建厂房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督促租赁厂房产权人(使用人)开展结构安全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监管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租赁厂房经营主体的登记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租赁厂房中的无照经营等行为。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责任主体) 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承担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租赁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厂房使用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承租方转租(含部分转租)租赁厂房的,应当依法分别履行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同一租赁厂房由出租方、承租方或者两个以上承租方共同使用的,出租方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受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协助出租方进行安全管理,但不能代替出租方承担主体责任。
第七条(租赁厂房的条件) 租赁厂房应当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安全生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规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整理、释明并通过“租赁一件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
出租方不能确定拟出租的厂房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在出租厂房前应当向租赁厂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将核查评估情况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八条(出租方的职责) 租赁厂房的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确保厂房内消防设施、电气设备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测试。
(二)提前了解承租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等级,确保厂房的耐火等级满足承租方的生产要求。
(三)对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资质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不得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四)书面告知承租方房屋结构改造、相关设备情况等租赁厂房基本安全事项以及安全生产要求。
(五)在租赁厂房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较大以上风险清单,设置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厂区平面布置图等并标注租赁厂房位置、逃生路线。
(六)每月对承租方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承租方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督促承租方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消除,不能及时整改、消除或者整改、消除隐患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暂停租赁厂房使用,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同一个厂区由出租人、承租人或者两个以上承租人共同使用的,不得因出租行为致使厂区内各经营主体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相互影响出现风险叠加。
第九条(承租方的职责) 租赁厂房的承租方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了解所租赁厂房的设计、施工、维修、改造等情况,确认厂房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
(二)厂房内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生产工艺,应当符合生产或者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厂房建筑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合理、安全使用租赁厂房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四)对厂房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租赁厂房结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方处理,出租方未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五)禁止利用租赁厂房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出租方或者出租方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转租(含部分转租)租赁厂房的,应当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进行厂房租赁合同备案。
第十条(厂房租赁合同备案) 本市实行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出租方应当自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租赁一件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或者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厂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租赁合同到期续租应当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以及租赁合同变更、终止的,出租方应当及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公布,并上传至“租赁一件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宣传培训)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租赁厂房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出租方、承租方进行租赁厂房安全培训,增强租赁当事人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对租赁厂房进行日常巡查和联合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等有关规定以及其他不符合厂房安全生产标准的,督促租赁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和整治,并将整治情况上传至“租赁一件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将租赁厂房相关信息上传至“租赁一件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实现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安全生产、消防、经营主体登记、信用和处罚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租赁厂房内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租赁厂房内部人员举报经营主体涉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未备案责任) 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进行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将安全生产视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旨在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租赁厂房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其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的成效。制定《规定》,不仅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要精神的深入贯彻,更是对我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机制的一次系统性重塑与升级。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安全管理中的法定职责,构建权责清晰、高效协同的安全管理体系,能有效避免责任推诿,提升安全管理效率与质量,促进产业升级、激发经济活力,为构建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保障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需要
厂房不仅承载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是员工生命健康与企业财产安全的直接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市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厂房租赁市场日益活跃,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安全隐患和租赁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通过立法,拟增强租赁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安全意识,促使他们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和防范措施,从而在日常工作中更加谨慎和规范,进一步提高整体安全水平;完善租赁厂房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度,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拟推动企业和个人更重视安全管理,减少因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维护财产安全。
(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安全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直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因,影响广泛且深远。通过立法强化租赁厂房安全管理,是提升我市社会治理水平、保障人民安宁的重要举措,不仅能够有效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还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内部员工的安全,也涉及周边社区的安全。立法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还可以减少因企业活动对周边社区造成的潜在威胁和负面影响,促进企业与社区之间的和谐共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四)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鲜明特征,而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则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制定《规定》不仅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革新,更是对高质量发展理念的践行。通过立法拟增强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提高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水平,以保障租赁企业安全生产,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在“万亿之城再出发”的新征程上,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常州,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推动我市向高质量发展目标稳步迈进。
二、制定《规定(草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7.《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8.《江苏省消防条例(2023年修订)》;
9.《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10.《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县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厂房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相应职责。
(二)确定了租赁厂房安全责任主体
第六条规定:租赁双方均是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租赁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在租赁厂房使用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承租方转租(含部分转租)租赁厂房的,应当依法分别履行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安全责任。出租方委托管理租赁厂房的,受托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协助出租方进行安全管理,但不能代替出租方承担主体责任。
(三)明确了租赁厂房的条件
第七条明确了租赁厂房应当符合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准要求。租赁厂房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规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整理、释明并通过“租赁一件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
(四)规定了租赁当事人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规定: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租赁厂房;检查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书面告知承租方房屋结构改造、相关设备情况等租赁厂房基本安全事项以及安全生产要求;每月对承租方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承租方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第九条规定:厂房内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生产工艺,应当符合生产或者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厂房建筑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理、安全使用租赁厂房及设施、设备;转租(含部分转租)租赁厂房的,应当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进行厂房租赁合同备案;接受出租方或者出租方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等。
(五)建立了安全管理相应制度
一是厂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第十条)。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租方应当自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租赁一件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或者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厂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二是宣传培训制度(第十一条)。加强租赁厂房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使之制度化,可以确保生产活动在安全规范下进行,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租赁厂房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出租方、承租方进行租赁厂房安全培训,增强租赁当事人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租赁厂房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二条)。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检查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对租赁厂房进行日常巡查和联合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以及其他不符合厂房租赁要求的,督促租赁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依法依规开展联动执法和整治,并将整治情况上传至“租赁一件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秩序。
四是举报制度(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租赁厂房内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租赁厂房内部人员举报经营主体涉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租赁企业安全管理内部问题。不仅可以减少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行政成本,还可以获取更优的监管效果,是构建科学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效途径。
(六)强化了信息共享要求
在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中,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在于能确保各方及时获取关键安全信息,促进协同合作与快速响应,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保障厂房运营的整体安全。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纳入市数据管理平台“租赁一件事”。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采集、录入、更新租赁厂房相关信息,实现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安全生产、消防、经营主体登记、信用和处罚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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