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现将常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并修改完善,请于2022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83572672@qq.com。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青果巷188号,邮编:213003。联系电话:81993816。
附件1: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7日
附件1
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规范行业经营,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治安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房是指除旅馆、旅游民宿(农家乐)以外,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预约受理、电子支付等环节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网约房治安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的原则,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在常安平台系统中建设网约房管理子系统,对接网约房电商平台和市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汇总发布本市待核查网约房房源信息。对于已列管的网约房房源,函告电商平台;对于不符合网约房列管条件的房源,及时通报相关电商平台处理。
辖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接收市局推送的待核查网约房房源信息,指导和监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落地核查、及时列管。对于不符合网约房列管条件且拒不停业的网约房,及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网约房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网约房房源进行核查,开展信息采集、宣传告知、检查管理等工作,督促网约房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对于网约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上级治安部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用于网约房经营:
(一)属于违法建筑、地下空间、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的;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三)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未书面征得该建筑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
(五)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网约房的宣传与店招不得使用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等旅馆业专有店名,不得线下发布房源、预约住宿。
第七条从事网约房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包含住宿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
第八条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网约房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
网约房经营者向公安派出所报备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经营者不是所有权人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经营网约房的书面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四)网约房发布房源的网站或APP名称。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报备的网约房应当采集相关信息并录入网约房管理系统,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网约房二维码标识,并向网约房经营者宣传告知相关规定。
第十条 网约房住宿房间应当配置下列安全设施:
(一)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且每床位不少于一套;
(二)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放置于易取用位置并附使用说明;
(三)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门锁加装反锁装置,窗户采取开启限位措施,最大开启距离不应超过十五厘米;
(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与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承诺书;
(二)房门外侧显著位置粘贴公安机关核发的二维码标识,房门内侧显著位置粘贴入住人员治安安全告知,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逐人实名登记、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水电气安全使用须知等;
(三)配置必要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四)查验登记实际住宿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并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
(五)不得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提供住宿;
(六)不得向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住宿;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询问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七)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网约房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到网约房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报备信息。
第十三条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对实际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以上信息。
网约房经营者可以自行选择符合国家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公安机关信息传输要求的人脸识别、智能门锁、小程序等方式,实时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可每日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房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涉及多部门执法的,可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网约房治安管理中获悉的相关房屋及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网约房经营者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网约房经营者未按规定传输报送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实体。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为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规范行业经营,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起草了《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防控新业态风险隐患的需要。“网约房”是对共享住宿较为流行的称呼,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我市“网约房”主要以普通住宅为场所,无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安装旅馆信息系统,经营者对入住人员信息往往不查验、不登记、不上报,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在逃人员、暴恐对象等极有可能利用这一漏洞隐匿其中,形成治安隐患。同时,由于网约房入住人员实名登记落实不到位,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将为疫情流调溯源工作增加不可控因素,成为防控盲区。
二是维护正常行业管理秩序的需要。网约房多为居民自有房屋提供短租服务,城市综合体、普通居民小区内均有分布,大部分达不到旅馆业开业经营条件,若均将其视为未经许可的“黑旅馆”处罚取缔,不仅造成现有网约房普遍违法,也不符合当前国家鼓励支持政策导向;但若放任其自由发展,又将对传统旅馆业带来较大冲击,易引发不公平竞争,导致持证旅馆注销许可、转型经营网约房,新开办旅馆不愿申领旅馆经营许可,全部转向网约短租,造成行业混乱,加剧治安隐患风险。
二、《细则》的起草过程
市公安局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通过深入全市网约房集中区域调研、牵头消防救援、住建、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座谈、公开征求意见、内部研讨等方式,广泛汇聚各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参考省内外城市网约房治安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结合我市网约房发展现状,形成《细则》,并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多次进行修改完善。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为强调条文的简明性,《细则》不设章节,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大体可以分为四部分:
(一)界定“网约房”概念性质。《细则》规定,网约房是指除旅馆、旅游民宿(农家乐)以外,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预约受理、电子支付等环节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网约房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并明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网约房治安管理具体职责分工。
(二)规范“网约房”经营条件。《细则》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危险房屋等存在房屋安全隐患,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未书面征得该建筑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等情形的房屋,不得用于网约房经营。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包含住宿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网约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公安派出所核发网约房二维码标识后,方可合法经营。
(三)明确“网约房”监管措施。《细则》规定,网约房的宣传与店招不得使用宾馆等旅馆业专有店名,不得线下发布房源、预约住宿;明确住宿房间消防安全设施、门窗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开展网约房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签订治安责任承诺书、告知入住人员治安安全规定、查验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并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核实监护人是否同意、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治安管理制度。
(四)设置“网约房”处罚罚则。《细则》规定,网约房经营者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按规定报告,网约房经营者未按规定传输报送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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