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现将常州市工信局起草的《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9月9日至10月8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工信局法规处(行政服务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促进智能制造条例意见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234;请在首页注明“促进智能制造条例意见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czgxfgc@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促进智能制造条例意见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立法建议,市工信局将与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9日
附件1
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智能制造应用
第三章 智能制造供给
第四章 智能制造支撑
第五章 人工智能赋能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打造国际化智造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能制造,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活动各个环节,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自学习等特征,旨在巩固实体经济根基、建成现代产业体系、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先进生产方式。
第三条(立法原则) 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开放融合、安全可控、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智能制造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智能制造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智能制造的促进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推动智能制造发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网信、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金融管理、数据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智库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能制造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智能制造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第七条(经营主体与社会参与)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投资智能制造领域,加强技术改造与创新。
鼓励组建和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相关行业组织。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推广先进管理模式,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行业发展的能力,引导企业推进智能制造有序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智能制造发展活动。
第八条(质量与品牌提升)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点领域产业基础质量攻关,提升关键环节、关键领域质量管理水平。
支持制造业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强化质量设计和过程控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
支持制造业企业强化品牌设计与运营,实施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打造“常州智造”品牌。
第九条(宣传推动)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开展知识普及、专题培训和典型案例宣传,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传承和创新工业文化。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制造智造应用
第十条(促进制造业发展) 本市深化智能制造推广应用,围绕车间、工厂、供应链构建智能制造系统,开展多场景、全链条、多层次应用示范,培育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焕新、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第十一条(智能化改造)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支持企业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动制造过程、装备、产品智能化升级,全面提升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一)推动企业在制造环节深度应用数字孪生、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打造一批能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智能场景。
(二)鼓励企业开展工艺改进和革新,推动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连接,建设智能车间,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
(三)支持骨干企业围绕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过程开展智能化升级,优化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强化精益生产,建设智能工厂,打造“灯塔工厂”,实现对核心业务的精准预测、管理优化和自主决策。
(四)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打通研发、采购、生产、物流、服务等环节,带动上下游企业同步实施智能制造,打造智慧供应链。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完善公共服务平台。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数字化咨询诊断、上云用云服务,支持开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的数字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探索形成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长效机制。
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引领带动中小企业推进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机制;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领开展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业务系统云化等改造,推动中小企业工艺流程优化,技术装备升级。
第十三条(网络化联接)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协同应用生态,打造面向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的行业级、通用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探索云制造服务模式,促进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市场需求的集聚与对接,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制造业企业与数字服务企业的高效联接。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落地推广,实现全要素、全产业链数据的有效集成、利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绿色化转型)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围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先进设备更新和绿色装备推广,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第十五条(拓展行业应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展智能制造行业应用,支持行业内企业、行业组织联合推广新技术、装备、标准和解决方案,提升行业智能化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纺织、冶金、化工、机械等传统制造业产业模式、组织模式变革,通过嫁接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协同制造、远程运维服务、云平台等智能制造新业态,促进传统制造业业态创新,推动传统产业迈向中高端。
引导新能源、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车联网、合成生物、低空经济等领域推广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模式,推进智能化升级。
第十六条(智能制造服务) 本市鼓励行业协会、产业园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测试、安全评估、培训推广、咨询诊断、数据管理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引导本地产业链龙头企业、骨干服务商、产业园区联合,共同建设集场景推广、生态集聚、人才培养、深度服务等功能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进优秀服务商,形成服务商资源池,建立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考核优秀的服务商给予支持。
第三章 智能制造供给
第十七条(供给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制造供给,加快发展智能装备、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加速提升供给体系适配性,引领带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
第十八条(科技创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构建智能制造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系统集成技术开发。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智能制造关键核心技术指南和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目录,采用“揭榜挂帅”、股份合作等方式,开展智能制造相关技术攻关,推动面向装备、单元、车间、工厂等制造载体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制造全过程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上下游企业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载体,推动产业化促进组织建设,加快智能制造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九条(智能制造装备)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用产学研联合创新,加快推动先进工艺、信息技术与制造装备深度融合,突破“卡脖子”基础零部件和装置。
支持智能制造龙城实验室建设,加快发展壮大工业母机产业集群,推进各类通用、专用制造装备加速研制和迭代升级,自主研制一批国际先进的新型智能制造装备。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首台(套)装备研制、认定和示范应用。
第二十条(工业软件产品)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研发嵌入式工业软件,研制集成化工业软件平台,支持工业知识软件化和架构开源化,推动工业软件云化部署。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重大项目和骨干企业,开展安全可控的自主工业软件应用示范。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首版次工业软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系统解决方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鼓励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用户加强供需互动、联合创新,推进工艺、装备、软件、网络的系统集成和深度融合,开发面向典型场景和细分行业的解决方案。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装备服务商、互联网平台企业等跨界融合,聚焦中小微企业特点和需求,开发轻量化、易维护、低成本、高适用性的解决方案,提供专业化、高水平、一站式的集成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开展各类供需对接活动,加大优秀方案和实践案例的宣传推广,提升智能制造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项目招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制造招商引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建立专门招商队伍或者委托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的机构,实施精准招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年度重大项目引进计划,积极引进建设产业能级高、产业链带动性强、社会效益好的高端智能制造产业项目,引进世界百强企业、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参与本市智能制造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开放合作) 本市主动融入、全面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支持企业加强与国内企业和相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智能制造装备、软件、标准和解决方案走出去,参与国内外竞争。
第四章 智能制造支撑
第二十四条(支撑体系) 本市推动构建完备可靠、先进适用、安全自主的智能制造支撑体系,健全完善相关标准、信息基础设施、人才培养、安全保障等发展基础,提高智能制造支撑能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标准体系建设) 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参与智能制造标准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在智能装备、智能工厂等方面推动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标准群。
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骨干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智能制造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标准制定,加强智能制造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指导和支持企业运用智能制造标准。
第二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推进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和工业数据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内外网升级改造,提升现场感知和数据传输能力。
第二十七条(人才引育)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能制造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智能制造人才列为紧缺人才需求岗位,定期编制智能制造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需求目录,支持申报“领军人才计划”“龙城英才计划”“双岗互聘计划”等人才项目。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优化智能制造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设置,建设智能制造现代产业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推进产教融合,深化产学研合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人才交流活动,支持开展继续教育,鼓励智能制造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安全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智能制造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工控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网络,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监测服务体系,建立符合政策标准要求的技术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企业网络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供需对接)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智能制造供需对接活动,推动智能制造装备制造商、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与需求企业进行对接,促进自主可控的装备、软件、系统集成示范应用。
第五章 人工智能赋能
第三十条(人工智能+智能制造)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人工智能+智能制造,促进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企业在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营销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化、智能化、精细化转变。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标准体系,指导有关方面加强人工智能在制造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数据驱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云计算平台与大数据中心建设、数据集成与共享机制建立、政府数据开放、行业数据共享和数据隐私保护,开展研发、生产、服务全环节的数据采集、存储、清洗、标注、应用,构建高水平工业数据库,强化产业链协同创新,促进大数据在制造业的广泛应用。
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引育一批数据商和专业服务机构,打造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提高工业大数据应用水平,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优化数据供给质量。
第三十二条(算力支撑)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通信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算力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推进智能算力中心建设,重点布局分布式边缘计算中心,打造人工智能算力底座。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算力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重点算力基础设施项目的清单式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算力调度体系,支持市数据集团建设公共算力调度与创新服务平台,提供具有公信力、安全性和普惠性的算力供给服务,满足人工智能算力在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场景的应用。
第三十三条(大模型开发应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围绕具身智能工业机器人、工业协作机器人、工业母机、智能网联汽车、合成生物、集成电路和工业设计等领域,促进算法模型创新开发,加速推动行业模型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模型开源生态培育力度,支持开源社区发布开源模型、提供模型服务、开展模型智能体应用,指导行业组织定期发布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推荐目录,形成健康的开源开放生态。
第三十四条(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数据、交通和公安等部门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定期制定并发布人工智能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搭建真实场景测试环境,促进场景培育、发现、实施和示范性场景推广。
支持在新能源领域,围绕“发储送用网”等关键环节打造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人工智能场景建设和运营,吸引境内外高水平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供给方。
第三十五条(人工智能产品供给)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利用人工智能促进高端装备、关键软件、智能终端升级迭代,加快推动工业机器人、工业母机、智能网联汽车等装备生产企业和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装备的感知、交互、控制和协作能力,提升产品整体竞争力。
第三十六条(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优化人工智能产业布局,高标准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先行区,培育人工智能企业梯队,推动人工智能企业集聚,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链。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招引人工智能、软件开发、数据服务等领域的国内外领军企业落户本市。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人工智能人才培养、安全保障和国际合作等机制,培育壮大产业生态。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工作报告与人大监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智能制造促进工作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智能制造促进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综合评价)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能制造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对智能制造发展开展全面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年度高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指标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三十九条(财政支持)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支持智能制造发展的政策性基金,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发展、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智能制造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以智能制造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研究制定政策性基金重点支持的项目。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对于设备自动化程度较低、改造困难的企业,通过贷款贴息、有效投入补助、融资租赁等方式,支持购置或租赁智能化、数字化生产设备,实现设备换代、工艺更新和管理提升。
第四十条(金融支持) 金融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围绕智能制造发展需求,优化金融支持方向和结构,开发多样化的融资产品,以满足智能制造企业的融资需求,并降低其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重大发展战略的智能制造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更为灵活、便捷的融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
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运用直接融资工具融资。支持推动有条件的智能制造企业实行股改上市。
第四十一条(优化发展环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智能制造营商环境,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审批制度,实行智能制造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评环评、市政公用服务连接等全流程一次性办理,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民间资本投向智能制造领域提供便利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制造业企业推送智能制造方面的惠企政策,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智能制造相关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智能制造领域的知识产权监测和侵权行为打击,及时处理侵权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智能制造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提高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为促进智能制造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四十四条(容错机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智能制造产业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智能制造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25年 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科学规范促进我市智能制造健康发展,市工信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要求,起草了《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现就《条例》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智能制造是制造强国建设的主攻方向,其发展程度直接关乎我国制造业质量水平。发展智能制造对于巩固实体经济根基、建成现代产业体系、实现新型工业化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常州正积极实施“532”发展战略,培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构筑数字经济集聚发展新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通过立法确定的政策有着位阶高的优势,可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因此,有必要制定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推动常州制造业转型升级,锻强发展新优势,为全力推进国际化智造名城建设,奋力书写好中国式现代化常州答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智能制造相关立法,省级层面只有天津市已经立法,地市级层面也未发现有相关的立法。2023年,常州迈上GDP万亿之城,这是实体支撑的万亿之城。坚守实体经济,坚持制造立市,发展智能制造,这是常州发展制胜的密码。万亿之城再出发,需要加快锻造新质生产力,催生发展新动能。当前,常州智能制造发展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通过立法,可以促进我市尽快补齐制造业短板、补强弱项,夯实制造业智能制造底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万亿之城再出发,奋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提供强大动能。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市工信局根据《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常州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规则》的要求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并联合有立法经验及熟悉新能源产业的政府智库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小组,有序开展《条例》的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
起草工作小组根据立法要求,围绕智能制造,利用各种资源及渠道广泛收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各类专业报告,通过汇总分类,遴选出与智能制造关联度较高的部分,形成了《立法政策法律依据汇编》和《立法参考资料汇编》。编制了《立法调研计划》,研制调研提纲和问卷,先后实地走访板块和相关企业,开展大范围立法调研,围绕“立法助推常州智能制造发展”主题,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智能制造领域企业代表、专家、法律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意见建议。在扎实调研的基础上,工作小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主要框架和内容
《条例》由七章共45条组成,针对常州市智能制造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智能制造应用、供给、支撑、人工智能赋能、服务保障等。
第一章“总则”,确立立法目的、界定智能制造概念,规定立法原则、组织领导,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方面的职责,明确发挥智库支持、经营主体与社会参与等方面的作用,开展质量与品牌提升,加强宣传推动。
第二章“智能制造应用”,主要明确深化智能制造推广应用,持续推进“智改数转网联”,培育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建设智能场景、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促进传统产业焕新、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
第三章“智能制造供给”,主要明确加强智能制造供给,构建智能制造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发展智能装备、软件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加速提升供给体系适配性,引领带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
第四章“智能制造支撑”,主要明确健全完善相关标准、信息基础设施、人才培养、安全保障等发展基础,构建完备可靠、先进适用、安全自主的智能制造支撑体系,提高智能制造支撑能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
第五章“人工智能赋能”,主要明确围绕数据驱动、算力支撑、大模型开发应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打造、人工智能产品供给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方面来
推动人工智能+智能制造,促进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章“服务保障”,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从财政、金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及人大监督、综合评价等多角度、全方位为常州智能制造发展提供坚实的服务和保障。
第七章“附则”,对《条例》的实施时间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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