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2019年10月《常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民管〔2019〕13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施行以来,在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如:扶持内容过于单一、扶持标准不够明确、法律责任过于笼统等。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引导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亟需修订新的《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2.《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修订)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修订)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新华社公布版2016年8月21日)
5.《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
6.《关于扎实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苏社管〔2023〕1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七大部分,分别从扶持内容,扶持重点及标准,评审流程,资金来源、拨付和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方面提出23条办法。重点强调:
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支持党建政策宣贯、组织协同管理、党性教育培训、指导规范监督,推进常州市社会组织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二是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扶持培育,将购买服务、基地培育、公益创投、等级评估、人才培养和品牌扶持纳入重点扶持领域,激发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动力。
三是明确扶持发展重点。进一步大力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型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项目,注重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养和各辖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区域场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是规范扶持发展程序。提出评审流程,资金来源、拨付和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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