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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第一条  宗旨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切实增强残疾儿童的治疗与康复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3〕52号)、《关于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0-6岁听力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以及肢体、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122号)、《关于核定常州市医保定点医疗(康复)机构部分康复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医〔2013〕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具有常州户籍,经医疗机构确诊、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价值、本人和家庭成员有康复训练需求、家庭成员配合的0-6岁残疾儿童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7-14岁残疾儿童。
  每年度救助的0-14岁残疾儿童年龄范围由以下方式确定,依此类推。如:2013年0-14岁救助儿童年龄范围为199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生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救助标准
  0-6岁残疾儿童听力、言语康复救助为1.74万元/人/年,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康复救助为2.32万元/人/年,孤独症、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康复救助为2.26万元/人/年。在康复医保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参保残疾儿童,根据《关于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0-6岁听力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以及肢体、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同时享受医保待遇。
  7-14岁贫困残疾儿童按0-6岁残疾儿童救助标准的一半实施救助。
  第四条  管理程序
  1、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残疾人证》(不满1周岁的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障碍儿童,不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除外)、专科医院或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享受医保待遇的,需同时携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审批表》(附件1)。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7-14岁困难残疾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及复印件、《残疾人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专科医院或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7-14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审批表》(附件2)。
  2、审核:社区(村)居(村)委会对申请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报街道(乡镇)残联,经街道(乡镇)再审签章后报区残联核准。
  3、审批:区残联将核准签章后的材料报市残联(康复办)审批,由市残联(康复办)审批后填写《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转介单》(附件3),转介至相应的定点康复机构。确需转外地康复训练的,由常州市残联(康复办)委托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4、康复训练:康复机构应对康复对象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训练方案,规范、有效地进行康复训练,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
  5、督查:市和区残联(康复办)负责对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及时有效地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康复训练确有成效。
  第五条  经费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进行全额救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每半年各区财政、残联汇总一次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后报市残联,市残联、市财政根据康复训练评估情况,与各地和定点机构进行指标结算。0-6岁参保残疾儿童在医保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享受医保待遇,资金由医保基金支付并按规定与定点机构按实结算。
  第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常州市0-6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常残〔2008〕20号、常财社〔2008〕20号)同时废止。武进、金坛、溧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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