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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08-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规[2011]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常州市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二、惠及对象及人数
  市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三、参保及缴费
  1.参保申报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由本人在《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上签字,委托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外省市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24号窗口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并由本人在《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上签字,委托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2.缴费基数和费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医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目前我市为10%。所需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含医疗救助基金)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享受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从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同时,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相关手续。
  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失业人员如需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请及时到本人的劳动事务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五、其他事项
  1.2011年7、8两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10月1日起,由本人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和职工医保缴费发票或相关证明,到原委托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参加同一年度居民医保的,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暂停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转为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时,符合条件的可恢复享受本年度剩余月数的居民医保待遇。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时,失业人员应在当月20日前及时到我市各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期间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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