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于2011年9月13日发布了《常州市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时下达了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一、政策依据
(一)《教育法》;
(二)《价格法》;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
(四)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
(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
(六)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
(七)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
二、制定背景
一是严肃教育收费政策。确保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收费行为。
二是稳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常州市普通高中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通过制定管理办法保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稳定。
三是全面规范收费行为。将正在执行的相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综合到拟定办法,如收费告知制、收费公示制、结算清单制、伙食费管理等,可以是收费单位一目了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三、主要内容
(一)学费标准:省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二)择校费收费标准:省重点高中每生3万元,市重点高中每生2.5万元,一般高中每生2万元。择校生比例按规定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
1、住宿费按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2、伙食费。使用自助制充值卡(饭票)的食堂应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由举办者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包餐制(集中就餐)的伙食费标准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标准、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报经所在地教育、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代收费标准:
1、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下同):春季每生每学期预收标准高一340元、高二300元,高三300元。秋季每生每学期预收标准高一380元、高二380元,高三260元。学期结束多退少补。
2、军训服装费每生每次25元,不含食宿和交通费,军训结束按规定据实结算。
3、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按每生每学期100元收取,学期结束多退少补。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是规范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时,要严格限定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
二是规范教材征订和培训收费。学校严禁在《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书目》之外,擅自统一征订或编印并收取其它教辅材料(含校本教材)费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义务教育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
三是明确退费规定。 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各种原因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择校生录取后,已缴纳择校费并取得学籍,但尚未参加学习而退(转)学的,可退还三分之二的择校费,已参加学习的,因家庭迁离省辖市境而退(转)学的,可按已学习的时间计算退还部分择校费。
四是重申困难家庭学生资助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按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五是规范收费告知、公示、结算制度。各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收费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学校应通过公示牌将学费、择校费、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代收费做到学期据实结算,不得营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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