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化解餐饮业扰民纠纷,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常州市出台了《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施行,同年,江苏省通过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6月,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也重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约束规范,但是相关上位法中条文内容较少,实际管理中亟需规范的部分行为并没有列入,相关法律责任设定也有待细化和完善。
从常州市餐饮业现状来看,2011-2016年餐饮业零售额随着三产的发展而稳定增加,占三产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左右,但与此同时,餐饮业发展中由于油烟、污水、噪声等污染引发的矛盾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常州市餐饮业健康发展,建立融洽的餐饮环境关系,必须通过立法制规来提高餐饮业经营者的环保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餐饮项目的规划、选址以及餐饮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等。
《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规范政府和餐饮项目建设单位、餐饮业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餐饮业污染防治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信息共享,建立良好的部门协作机制,从而有利于化解餐饮业健康发展和餐饮扰民的矛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品质。
二、《办法》起草依据及过程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省相关条例为依据,同时又参考了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结合常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办法》是2017年度政府规章正式项目,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市法制办为项目牵头起草部门,为此,年初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理论研究资料,并展开相关调研,5月底,完成初稿,随后,对《办法》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8月,赴武进区、钟楼区进行调研座谈,听取了区法制、城管、建设、环保、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公司等代表的意见建议,8月底,召开餐饮行业协会、部分餐饮企业等听取意见座谈会,听取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9月底,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10月18日,召开部门协调会签会,市编办、规划、建设、环保、卫计委、工商、食药监、质监、水利、城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参加了会签会。根据相关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办法》文本。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分总则、规划建设、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按照源头管控、协同防治、规范治理、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和思路进行架构,特别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部门协作、规范餐饮业管理标准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办法》强调针对性、操作性和前瞻性,以利于提高常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成效。
(一)关于部门职责及分工
《办法》依据上位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且明确了辖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城乡规划、市场监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鉴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在明确部门职责和执法主体的同时,《办法》也规定了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际,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以便于和日后相关的改革相衔接。
(二)关于污染防治措施
《办法》通过规划引导对餐饮业进行合理布局,明确了禁止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的范围,规定了餐饮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根据行政法规授权环保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对不同新、改、扩建的餐饮项目,作出了环评审批、备案的规定。《办法》还从燃料的使用,油烟、污水、噪声治理设施的安装及污染排放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办法》同时赋予公民参与餐饮业污染防治的权利。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设置
法律责任是立法不可或缺的内容,《办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禁止性规范和执法的实际需要,采用概括和细化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在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了细化,以方便执法;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或者授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执法部门的,也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常州市实际,明确了执法主体,对相关处罚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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