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常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彻底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
二、全面排查隐患
(一)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排查,确保管控到位。
(二)全面排查隐患。2023年6月底前,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逐户逐栋排查,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在“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基础上,对其他既有建筑进行“回头看”排查(本实施方案中所表述的自建房包括上述既有建筑)。排查重点包括:
1. 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 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 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 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 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 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 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 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三)明确排查内容。全面摸清基本情况,包括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具体排查内容参照住建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以及《江苏省自建房安全排查、初判和鉴定技术指南(1.0)》进行,对房屋的地基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进行排查。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等情况;要排查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同时,向产权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对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功能改变、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进行排查。
(四)确定排查方式。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要通过产权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部门监督核查等方式,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并将排查信息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江苏)”中“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对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
三、彻底整治隐患
(一)经营性自建房恢复营业前消险。对因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二)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三)推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在城市更新行动中,有隐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要把“城中村”的改造作为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群租房等,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分类确定整治方案。属地政府要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分析、鉴定、整治和验收工作,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四)持续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在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中,要优先及时改造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依据鉴定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台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完成验收工作。
(五)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市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健全长效机制
(一)严控增量风险。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其他既有建筑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依法应进行审批的,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二)加强准入管理。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各类房屋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提供房屋安全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建筑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动态发现隐患。产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消险解危。发挥村(社区)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属于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置或者交办,其他应当及时上报属地政府所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核实,予以奖励。
(四)加强鉴定管理。各地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建立优质诚信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供社会自主选择。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鉴定结论科学准确。落实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逐级签字制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准人应当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其出具的报告终身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五)加强新建管理。压紧压实自建房建设管理责任,新建、翻建自建房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的从其规定)。积极探索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宅基地审批等环节,将自建房安全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鼓励产权人委托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产权人对自建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自建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六)推动信息共享。各级住建、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数据共享。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转处置机制,实现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各类许可信息部门间共享共用。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建筑,支持各地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载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做好协同配合,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时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于经营性自建房,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乡镇(街道)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市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市法院、市委统战部和市教育局、工信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委、体育局、消防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共同负责工作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必要时抽调人员,组建专班,集中办公,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工作。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参照市级建立相应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二)压实各方责任
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经营活动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各地方党委、政府要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协调、具体抓落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城管部门协同属地镇(街道)负责自建房涉及危房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上级部署,落实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各级法院负责加强对专项整治中各类案件进行调解和审判等工作;统战和民宗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部门负责对用作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建房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加强支撑保障
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地要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乡镇要明确乡村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宅基地管理、农房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农村房屋安全管理。要加强专项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治安维稳等工作。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隐患排查、安全鉴定、技术服务等。市级安排专项资金,对工作效果好的地区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四)强化督促指导
市级将房屋安全列入对各地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督导。各地要加大对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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