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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7-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近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印发了《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科技专项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答:科技专项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
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问: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有哪些?
    答: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支撑类、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类等市级科技计划,国家、省科技项目匹配,科技政策兑现,重大科技活动,科技服务外包经费等。

    问:市级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和领域有哪些?
    答:市级科技计划有5个大类,其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分别是:
    应用基础研究类:围绕全市产业提升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前沿技术,开展原创突破和应用研究;围绕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开展科学预测、评估和对策研究。
    科技支撑类:围绕全市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农业现代化、生态环境、民生工程等关键共性技术,以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培育重大目标产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农业新品种的示范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类: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建设相关科技创新平台;以加快技术转移转化为目标,建设相关科技服务平台;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目标,建设相关科技创业平台;不断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建设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
    其他类:科技合作。集聚国际国内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强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一批科技合作项目,建设一批合作机构和合作基地。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推进现代化进程。人才培养。加强领军型创新人才团队培育,注重杰出人才和科技型企业家的培养。
    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度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各类计划年度申报指南中都会予以明确。

    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预算调整怎么办?哪些项目预算可以进行调整?哪些项目预算不能进行调整?
    答:如果项目总预算调整,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市科技局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问:科技专项资金立项程序是怎样的?
    答: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程序是: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论证)、并由科技局依据专家咨询意见,现场考察情况,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会商市财政局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行文下达。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问:我市科技专项资金在使用与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一是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拨款5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科技拨款总额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二是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将项目资金核拨给课题实施小组,建立有效的项目经费使用监管管理机制,项目应严格执行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三是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是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经审核确认项目所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
    五是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市科技局建立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问:科技专项资金怎样进行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或审核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二是市拨款3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提交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专项审计报告;三是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问:哪些行为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答: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二是截留、挤占、挪用科技专项资金的;三是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四是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五是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科技专项资金的;六是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问: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怎么办?
    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由市科技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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