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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11-12-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辅导时,该纳税人对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后,生产经营所得在年终如何进行汇算清缴还不够明了。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

  (1)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3)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4)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8000元(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4个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8000×30%-4250)×8/12=67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8000×20%-3750)×4/12=19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766.67+1950=8716.67(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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