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0月,合肥市民李女士在包河区园江名车广场花31万元,买了一辆捷豹二手轿车,结果发现该车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于是要求销售方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江汽贸”)兑现购车合同中“退一赔三”的承诺。此举遭园江汽贸拒绝,李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支持原告李女士“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被告“园江汽贸”返还购车款31万元,并按照车价款3倍赔偿93万元。此外,“园江汽贸”还应赔偿给李女士10478元机动车辆保险费。
[控辩] 销售方请求减少违约金
原告李女士诉称,2017年10月11日,她到被告园江汽贸购买二手车,以人民币31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捷豹XE1999CC小轿车,并与被告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车价款31万元,园江汽贸承诺案涉车辆无泡水、无火烧、无事故、无结构性损伤,如有不符造成退车,退一赔三,另质保本车发动机、变速箱两年或两万公里。 2017年10月12日,李女士支付了购车款,13日花费10478.29元办理了保险。
提车没几天,李女士把车开到捷豹4S店保养,结果发现案涉车辆出现过大修,经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得出检测结果为“该车属重大碰撞事故”。后来,李女士在某保险APP上发现,该车辆于2017年4月22日在湖南省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李女士认为被告在销售车辆时隐瞒此车系事故车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被告园江汽贸辩称,案涉车辆在出售之日前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辆不明,被告不知情,不可能存在主观上欺诈原告的故意,被告并非该车代理经销商,是从案外人处购得,被告在该事件中也属于不知情的受害方。
园江汽贸认为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
[判决] 支持原告“退一赔三”诉求
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然被告却在案涉《汽车销售合同》中保证,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诱使原告购买案涉车辆,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购车款赔偿三倍损失93万元,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被告还应赔偿给原告10478元机动车辆保险费。
目前,法院尚未接到园江汽贸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要求退车赔偿合法
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现原告主张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并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和查询信息为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机动车应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被告公司并未就案涉车辆是否发生重大事故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未申请鉴定。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31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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