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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常州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常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2〕183号)、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意见的意见》(苏工商食〔2011〕368号)等规定,结合常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2013年8月常州工商局出台了《常州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监管工作的意见》。为了方便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就《意见》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明确工商部门监管职责

    (一)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食品现场制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制售条件,现场制作并直接面向消费者零售食品、不提供就餐服务的行为。

    “其他有形市场”是指集贸市场。

    (二)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非餐饮类食品(不可直接食用的食品),销售点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流通行为。

    (四)现场销售食品的摊贩,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实施管理。

    二、实行准入管理基本条件

    (一)食品现场制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应当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2.制作区、营业区、生活区以及原辅材料与成品应当有效分隔。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垃圾密闭存放。

    4.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设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加工经营布局合理,各工序之间避免交叉污染。

    2.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三)食品现场制售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2.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四)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实行流通许可制度:

    1.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食品现场制售行为实行流通许可制度。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查、批准、发证的程序及提交材料参照《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食品现场制售流通许可范围中“经营项目”按照散装食品类别申请、核定;“经营方式”按照零售类别申请、核定。

    3.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制售)正副本应当加盖“现场制售”红色印章进行特别标注。“现场制售”红色印章为2厘米*5厘米长方形,加盖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字样下方。

    4.食品现场制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标注“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落实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自律

    (一)食品制作所用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不得回收食品作原料重复使用。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二)落实经营者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对原料及其进货凭证进行查验,建立原料供货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由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授权委托书、原料购销协议。原料进货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两年。

    原料供货者为自然人的,可以索取供货者所属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索取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供货者签名按指印,或记录供货者身份证号码并由供货者签名按指印。

    (三)建立食品加工记录制度。食品加工记录每日记录一次,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加工时间、原料及数量、供货商名称、记录人签名、食品加工操作人签名。

    食品现场制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单独建立进货、使用记录,并在标牌公示中重点标注。食品添加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添加、严格按规定使用。加工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实行标牌公示制度。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进行标牌公示,标牌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

    (五)落实主办部门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证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强化监管具体办法

    (一)强化主体监管。对达不到以上准入标准,无法申领营业执照的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各地关于无证照经营监管相关职责分工的规定,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等手段,依法予以规范或取缔。

    (二)强化质量监管。各基层工商分局(所)要将食品现场制售基本条件、自律状况和食品质量纳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范围,按有关规定组织抽样检验,并将检查经营者使用和记录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应当建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动态监管档案。

    (三)强化执法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小作坊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五、理顺系统内部职责分工

    本《意见》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工作部署、抽样检验工作,由各级工商机关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意见》中涉及工商部门集贸市场外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条线督促落实;集贸市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条线督促落实。

    涉及工商机关食品、注册、市场等多个业务条线,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工商办〔2011〕167号)文件的规定,各尽其责,履职到位。

    六、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沟通、形成合力。鉴于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已制定并下发了相关的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意见,并已具体实施,其中对工商的监管范围及要求各不相同,可能造成各地在落实本通知精神和要求时存在一定困难。各地应当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在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的前提下,争取地方政府认可和支持。对超出本通知调整范围的经营主体(特别是含有制作、生产等工序的经营主体)的准入和监管标准,可由地方食安委牵头统一制定,也可以由各地自行制定。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环节界限不清,监管部门无法确定时,也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食安委汇报,并向常州局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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