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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10-04-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04年6月起,根据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趄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开展了以清理“大吨小标”车辆、推行计重收费、整顿非法改装和加强路面执法为主要内容的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地保护了公路,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我市长效机制还没有健全完善,近来部分地区地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反弹严重,部分路段超限100%的运输现象仍有发生。同时,超限超载运输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原来集中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超限超载车辆,转而涌向二级公路和农村公路,对这些公路和桥梁构成巨大威胁,群众反响强烈,治理工作亟待加强。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和全国治超工作山西现场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我市制定了《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从4月1日-12月31日,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专项整治。
  1、问:出台《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2、问:《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完善治超长效管理,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有效保护公路建设发展成果。
  3、问:出台《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后要达到什么样的工作目标?
  答:通过本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需要达到的目标是:有效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装载源头和上路行驶,确保全市车辆超限率低于5%。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严禁非法和违规生产车辆的销售和登记上牌,禁止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非法上路行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逐步建立起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4、问: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如何实施?一共有几个步骤?
  答: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四个步骤实施,依次是: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
  (二)源头治理阶段(4月16日至5月31日)
  (三)路面治理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四)总结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5、问: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府部门间是如何进行职责分工的?
  答:(一)辖市(区)政府为所辖区域治超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路面执法联合行动,对超过车辆轴荷装运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监管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严禁非法和违规生产的车辆登记上牌;严禁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上路行驶,对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车辆驾驶人员源头管理。
  (四)农机部门负责农用车辆(变型拖拉机)登记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信息。
  (五)质监部门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生产或改装车辆企业及产品;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实施计量检定。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并实施责任追究。
  (七)发改、经信、物价、法制、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相关工作。
  6、问:《常州市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充实领导力量。辖市(区)政府调整和充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辖区治超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加大治超力度,保证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行信息通报。各有关单位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三)严格规范执法。在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中,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文书开展执法,使治超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维护社会稳定。执法过程中,既要讲究原则,又要灵活运用、稳步推进,切实把维稳责任和治超工作职责一并部署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五)落实责任追究。强化治理履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依照治理工作目标和职责,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实施过错责任倒查,对未按规定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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