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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0-03-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营业税部分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化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
  3、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注:①《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6]209号
  注②:动漫企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映、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9号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①《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②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具体范围见文件;
  ③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反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反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②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地方税部分
  1、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注: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②: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③: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为企业;
  ④:从2009年1月1日起,认定享受优惠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第二条的六款条件:
  ⑤:根据苏财税[2009]35号文件规定:省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发布;各市(县)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市(县)委宣传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发布名单,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2、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注:①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6]209号;
  ②: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③: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限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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