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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8-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于2018年8月26日之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收

邮 编:213022

联系人:刘运

电 话:85682016

传 真: 85682016

邮 箱:241313424@qq.com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0日

 

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激励机制,规范职业培训补贴经费的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主要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三大类。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职业市场需求、人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制定并公布《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并适时调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其他非本市户籍未就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

2.补贴标准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当年《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补贴目录价的100%给予补贴。

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其他非本市户籍未就业的劳动者参加当年《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取证后6个月内在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或单独工伤保险的,对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补贴目录价的100%给予补贴。对其他非本市户籍未就业的劳动者按补贴目录价的5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培训补贴采取直补个人和补贴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个人与培训机构进行约定。

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其他非本市户籍未就业的劳动者培训补贴采取直补个人方式。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企业在岗职工(须参加本市职工类社会保险),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

(2)补贴标准

参加当年《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申报省补贴,同时符合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根据市补贴标准给予补足,原则上按补贴目录价的100%给予补贴。如申报总额超出当年度培训补贴资金预算总额,则采取调节系数方式调整补贴标准,调节系数由各级人社部门研究确定。

(3)补贴方式

培训补贴采取直补培训机构方式。

2.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1)适用对象

依法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

(2)补贴标准

参加当年《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目录价的10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培训补贴原则上采取直补个人方式。其中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协议机构参加企业定单式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项目的,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管理,采取直补培训机构方式。

3.其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须参加本市职工类社会保险)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含视同缴费年限)36个月以下的本市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

(2)补贴标准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当年《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目录价的50%给予补贴。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含视同缴费年限)36个月以下的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当年《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目录价的50%给予补贴。支持小微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补贴目录价的7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培训补贴采取直补个人的方式。

(三)创业培训

1.适用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常大中专(技、职)院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台湾青年大学生(18-35周岁)。

2.补贴标准

参加当年《补贴目录》中明确的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等,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补贴目录价的10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3.补贴方式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采取补贴培训机构的方式。其他创业培训补贴采取直补个人和补贴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培训机构开展定单式培训的,采取直补培训机构的方式。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按年度计划开展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资格认证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需通过常州人社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培训补贴资格认证,特殊情况可至街道(镇)人社服务所(中心)进行窗口认证,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需在30天内通过常州人社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培训报名确认,逾期需重新进行培训补贴资格认证。定单式培训可由培训机构通过常州人社网上服务平台发起培训资格认证、报名确认工作。

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格认证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资格认证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以人员资格认证的身份为准。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核拨程序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实行网上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和培训机构可以在市人社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实名认证注册,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其他非本市户籍未就业的劳动者取证后,须在6个月内在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失业保险或单独工伤保险)起一年内,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补贴。

(二)受理。网上申报系统受理后通过系统进行校验,并对是否受理成功给予提示。

(三)审核。经办人社部门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市人社部门通过人社官网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有异议的,经办人社部门应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

(五)支付。原则上在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由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定点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参照上述流程按年度进行补贴资金核拨。

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认定

全市各级人社公共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在常院校或已取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有意愿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可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范围。逐步探索将具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培训能力的企业培训中心(学校)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范围。

对承担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审核,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后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协议培训机构针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收取的培训费用应按《补贴目录》标准执行,针对其他群体收取的培训费用原则上不得上浮超过《补贴目录》标准的50%。

五、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职业培训质量监管和绩效评价。强化培训补贴实名制工作,健全完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培训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有效监管培训质量。针对培训补贴资金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公布培训补贴政策、举报电话及投诉方式,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加强个人职业培训诚信管理。个人两次以上成功报名但违约不参加培训的,将分段降低培训补贴标准,以后每增加一次违约降低培训补贴标准20个百分点。个人参加培训出勤率不足60%的,取消该次培训补贴资格。

(四)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人社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流程,不断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职业培训监督评估工作。应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部门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以及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经费来源与分担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可在失业保险基金或扩大支出试点中支出。

七、其他

本实施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其在岗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身份认证时,单位上月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小于50人的企业。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前发其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

附件: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2019年第一批)  

 

附件下载地址://www.www9599116.com/upfiles/admininfo/20180820/20180820112302_369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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