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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1-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常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常政发[2014]157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对包括一方为独生子女在内的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进行了修改。现将《规定》简读如下:

    一、《规定》修改的主要意义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现行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对“子女是否在现家庭”作了限制性规定,常出现群众为达到重组家庭后能生育孩子的目的、而在离婚时不要孩子抚养权的现象,调整后取消了“子女是否在现家庭”的规定。

    2、保证单独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调整后,使再婚夫妻中的单独与原配夫妻中的单独平等享受单独两孩生育政策。

    3、促进家庭和谐和稳定。孩子往往是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确保原各生育一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再生育一个孩子,也是促进家庭幸福、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明确四类再婚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符合以上再生育条件的再婚夫妻,再婚前违法生育子女的,应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规定》执行的有关要求

    1、依法做好宣传、审批和服务工作。主动公开,通过婚姻登记中心、计生服务阵地、政务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印制宣传折页等形式进行适度的宣传和公开,使群众了解生育政策。规范审批,细化具体生育条款所需提供的材料,简化申请审批手续和材料,依法开展审批工作。加强对再婚夫妻孕前优生指导,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服务。

    2、依法界定已生育再婚夫妻的合法性。符合《规定》条件,在2014年12月25日以后生育、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补办《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手续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2014年12月25日前生育的,依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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