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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常州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2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转型升级工程工作要求,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等方面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常州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2013年8月,常州工商局出台了《常州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为了方便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就《意见》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概念

    本意见中所指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个转企登记原则

    (一)自主申请的原则。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权应受到充分尊重,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工商部门加以鼓励和引导,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便利服务,工商部门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

    (二)依法登记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依法适用登记程序,核定登记事项,确认市场主体资格。

    (三)高效服务的原则。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要求,采取分类指导、提前介入、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能。

    三、个转企登记的主体条件

    个转企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与拟转企后企业属于同一登记机关(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转企后企业的投资者;

    (三)个体工商户有自己的名称;

    (四)个体工商户未处于被司法查封、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

    (五)经营场所不变;

    (六)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项目不增加;

    (七)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四、个转企登记方式

    个转企登记采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企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办理的方式,以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提高登记效能。

    (一)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与转企后的企业设立登记由同一个工商部门统一受理、统一核准;

    (二)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同时,办理转企后的企业设立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中的住所证明、出资人身份证明等相关登记材料未失效的,可以作为转企后的企业设立登记的材料;

    (四)个转企登记前后档案统一合并管理。

    五、个转企登记相关事项

    (一)名称: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转企前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但转企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为“启东恒祥饭店”,转变为有限公司后其名称可以表述为“启东恒祥饭店有限公司”;

    (二)经营范围的许可事项: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前置许可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登记机关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再办理前置许可部门许可证换发手续,企业应将换发后的许可证复印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可在企业年检时报送);

    (三)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

    (四)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的,个人经营者为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协商确定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五)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其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登记时应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

    (六)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证明》(见附件),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七)档案管理:在办理合并登记时,应当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一并归入转企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以保持市场主体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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