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意见》(苏建房保〔2014〕671号),制定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若干意见》(苏发〔2014〕23号)中“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盘活政府积淀资产,多形式、多渠道解决城镇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使用率,实现政府投入和回收的住房保障资源可持续用于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在试点基础上,再逐步向面上推广,以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多层次需求。
三、试点方案
1. 试点对象
户籍在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和在保家庭,以及2015年9月1日前由市级财政保障的原戚墅堰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家庭。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符合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优先保障。
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保障的家庭和个人不得购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
2. 试点房源
金润家园: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2013年竣工,共有住宅建筑7幢1220套,住宅建筑面积6.38万平方米,配套公建建筑面积0.66万平方米,为多层砖混或高层框剪结构;户型主要有一室一厅和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为45-69平方米。
3. 供应标准
考虑到共有产权住房“保基本”的政策属性,在供应标准上, 1人家庭可以购买一套一室一厅;2人以上家庭可以购买一套二室一厅。
4. 供应价格
供应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房屋的建设成本核定。考虑到购房人的购买能力及保障房小区的特殊性,销售基准价格为供应价格的90%。个人拥有的产权份额按其出资金额占房屋销售总价的比例分摊确定,其余份额作为政府产权,由政府持有。
5. 产权配置
考虑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性,保障对象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不得低于50%。
保障对象应缴纳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产权部分税费。按规定办理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权属登记,权属证书应注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及持有的产权份额等。
6. 共有份额的变更
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价格按照届时契税征收机关二手房交易实际计税价格。
在共有权属期间,保障对象因治疗重大疾病等急需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可按原配售价格回购,同时按规定向其提供住房保障。
7. 住房使用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保障对象全额缴纳房屋全部产权建筑面积应付的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用。
保障对象在取得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前,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不得购买其他住房。
首次购买产权5年后,政府可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就其拥有产权部分对应的使用权向保障对象收取租金。
8. 上市交易
首次购买产权5年后,经共有产权人同意,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须按照届时契税征收机关二手房交易的实际计税价格与政府按产权比例进行分成。
9. 售房资金使用
通过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所得资金,全额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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