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我市对个所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年终汇算,还有一种是按月扣缴的计税方式。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时,可以在两种计税方式中,任选一种。不过,2月27日,我市地税部门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方法调整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个所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再实行年终汇算计税方法,而是按现行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扣缴的计税方式。
以往,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和12个月的工资薪金(不含三险一金)相加,算出全年的月均收入,并在此基础上计算个税,今年起这种年终汇算的方式取消了。地税工作人员介绍,因为在现行按月扣缴的计税方式下,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算,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举个例子,2012年1月,市民小王取得当月工资薪金4000元(不含三险一金),又取得2011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那么按照按月扣缴的方式,当月,小王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对此,地税工作人员介绍,首先,小王取得的工资薪金需缴纳个所税【4000-3500(个税起征点)】×3%(对应税率)-0(速算扣除数)=15元
另一方面,小王还取得了2011年的年终奖30000元,“首先,可以将30000&Pide;12=2500元,算出一次性奖金对应的税率,是10%;那么年终奖应缴个所税30000×10%-105(速算扣除数)=2895元。那么,2012年1月,小王应缴纳的个所税为,15+2895=2910元。
如果,接下来的11个月,小王每个的工资薪金不变,那么2012年全年,小王应缴纳的个税为2910+(15×11)=3075元
▲但如果,2012年1月,小王的工资薪金只有2000元(不含三险一金),未达到个税起征点,却另外取得了2011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按照按月扣缴的方式,又该怎样计税?
首先,小王当月薪水为2000元,与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差了1500元,那么他当月的薪水不用缴纳个所税。
另外,当月小王还取得了2011年的年终奖30000元,可以先将30000元减去1500元的差额部分,再除以12,(30000-1500)&Pide;12=2375元,按照现行个税税率,得出适用税率为10%,那么小王所取得的2011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所税为(30000-1500)×10%(适用税率)-105(速算扣除数)=2745元。由此,2012年1月,小王应缴纳的个所税为2745元。
如果2012年,小王每个月的薪水都维持在2000元,那么,接下来的11个月,他的月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因此,2012年,小王全年应纳税额为2745元。
据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对个所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再实行年终汇算计税方法后,企业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计税方式做好调整,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另外,市地税部门还表示,今年7月起,全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软件将实行全面更换,统一使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软件”,现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用友个税通)”将停止使用。各单位可以关注市地税部门网站近期发布的有关软件更换和培训的通知,并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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