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司法局联合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在全省率先印发《关于建立司法所协理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构建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所协理员队伍,充实基层法治建设工作力量,助推市域社会治理能力新提高。
司法所协理员是指在司法所工作的,辅助性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司法行政工作职责,为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监督、法律服务综合等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工作人员。《意见》规定了司法所协理员工作职责、人员配备、招录、管理、职业保障和组织保障等六方面内容;《意见》要求,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类使用”原则,科学研究测算辖区内司法所协理员需求量;《意见》对人员录用程序、准入条件、等级评定、日常管理和社保待遇作出了指示性规定;《意见》明确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建立推进司法所协理员队伍建设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下一步,该局以全面落实《意见》为抓手,规范统一基层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发挥司法行政在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全力提升司法行政服务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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