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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1-12-22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12月22日召开《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新修订出台的《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政通过增设缴费档次并相应提高政府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本次修订主要包含七方面内容:
  一是增设参保缴费档次。为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本次修订保留原有960元、1800元两个缴费档次标准不变,将2520元的缴费档次调整为2500元,与省缴费档次衔接一致,在此基础上增设三个缴费档次。修订后的六个缴费档次分别为每年960元、1800元、250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
  二是调整参保缴费方式。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税务征缴系统仅支持按年征缴。同时,全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也按年征缴开发设计,将原有的按月征缴改为按年征缴。
  三是提高政府补贴标准。为鼓励参保人员早缴费、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规模,同时考虑到增设缴费档次的因素,按960元、1800元、250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六个档次缴费,分别给予80元、120元、160元、190元、220元、240元的缴费补贴。
  四是统一待遇领取年龄。国家和省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不分性别,均为年满六十周岁。常州市在制度建立之初规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为女满五十五周岁,后历次修订均未作调整;本次修订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统一规定为年满六十周岁。为确保平稳衔接,新政实施前已经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仍可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五是上调丧葬补助标准。2010年常州市确定的参保缴费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00元,2015年常州市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500元。考虑到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次修订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调整为1800元。
  六是给予老年居民倾斜。本次修订将常州市老年参保居民待遇倾斜政策吸收进来,作出专门规定: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给予老龄补贴;年满六十五周岁不足七十五周岁、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龄补贴分别为每月5元和10元。
  七是取消补缴户籍限制。国家和省政策均规定,城乡居民均在户籍地参保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因此,户籍迁入本市的城乡居民不得补缴户籍迁入前的养老保险费,此类人员到龄时如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只能延长缴费。本次修订取消户籍迁入本市的城乡居民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限制,让迁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分享常州市经济发展成果。
  新政的实施范围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常州经开区,溧阳市和金坛区参照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截至今年底,全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有48万人,领取率达100%,人均月养老保险待遇为400余元。其中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领取待遇人员共11.7万人,溧阳市12.1万人,金坛区9.7万人,武进区(包括常州经开区)14.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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