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科(化龙巷2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支付大厅14、15号窗口)
联系电话:86615103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4.《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6]32号);
5.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医[2007]9号)。
◆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等级和护理等级。
◆申报材料:
工伤待遇申报: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
交通事故携带交警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
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的需提供本人在常州本市申办的交通银行卡或工商银行卡及复印件。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业失业证、退工单或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本人在常州本市申办的交通银行卡等(以上均需原件、复印件)。
职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亡费用申报:
认定工伤决定书、死亡证明、户口簿、工亡职工抚养对象《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结婚证(以上均需原件及复印件)、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二级证明。
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抚恤金待遇的需办理工商银行或交通银行卡并复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