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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5-10-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5〕116号)等文件精神,在调研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下同)按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补偿,并降低部分检验检查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分类指导,同步推进。根据我市公立医院不同特点,分类指导,同步实施,各类各级医院之间保持合理差价。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二类医院指导价格。
  (三)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举措,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四)统筹协调,配套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监管机制等改革政策配套实施。
  三、实施范围
  我市所有二级以上城市公立医院,驻常部队医院。
  四、主要内容
  (一)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2.合理补偿。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品差价总额,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补偿。医疗服务项目调价的范围和水平不超过省规定。
  (二)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1.为体现公益性,控制并减少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一是控制特需病房床位的比例,公立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总开放床位数(不包括加床)的10%,已经超过的,必须降到10%以内。二是取消公立医院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停止无陪护理试点,取消Ⅰ级无陪护理、Ⅱ级无陪护理、Ⅲ级无陪护理、心理干预、家庭式陪伴待产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取消项目的有关服务内容与现行的相关项目归并。
  2.优化门诊项目组合。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项目纳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诊察费中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
  3.不再区分病房等级,按每间病房的床位数定价,其中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单间、套间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改革价格管理体制
  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已经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精神心理卫生部分项目、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辨证论治费)、辅助生殖技术和美容(保健)性质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2.改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报省立项,其价格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或调整需提前一周公示,并告知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同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
  (四)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机制
  在按项目成本定价的基础上,试行按维持公立医院合理业务收入的目标价格定价机制,重点扶持精神、儿童、传染、康复等专科项目,有效控制公立医院次均医药费用增长幅度。
  1.对体现医疗技术和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目标价格定价。一是提高诊察费项目价格,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拉开等级差价,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根据就诊内容实行分类制定,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应积极提供方便通道,按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的20%收取;二是提高部分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并缩小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之间的差价;三是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治疗、手术项目价格,并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
  2.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降低2006年以来新增的检验项目、国产试剂可以替代进口试剂的部分检验项目及业务量大的部分常规检验项目价格,制定大生化检验、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等常规检验套餐价格,在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常用检验组套,使检验实际价格有所下降。
  3.降低部分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取消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降低伽玛刀治疗、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的价格;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等价格项目。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具体标准见附表。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将制定下发《常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
  五、实施时间
  常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自2015年10月31日零时起执行。已改革的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此次《常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六、保障措施
  1.完善配套措施,统筹推进价格改革。一是完善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的医保支付政策,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二是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三是落实《江苏省救助办法》及省有关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的政策规定。
  2.严格执行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构建补偿新机制,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和测算依据,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如低于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应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严禁与企业“二次议价”,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公立医院内联营,变相加价销售药品,获取不当利益。
  3.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推进临床合理用药,控制药品收入比例,逐步降低药占比,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卫生材料消耗占比,促使医院严格控制成本,加强执行情况监督与考核管理;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鼓励公立医院采用适宜的检验检查技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病人重复检查,有效控制检验检查费用。
  4.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改革氛围。重视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步宣传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加大政府投入等政策措施,使广大群众对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同时,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常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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