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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常州市市区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常政规〔2011〕10号)已于2011年12月16日出台,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户籍的以下城市困难群众: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城市困难群众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救助对象就医如何享受医疗救助?
  答:救助对象须凭居民医保证或职工医保证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剩余现金支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1、大病门诊和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救助后,再按70%给予救助,年度可累计救助50000元以内。
  2、除大病门诊以外的其他门诊:按70%给予救助,年度可累计救助300元以内。
  三、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服务优良、适度放开的原则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市德安医院、河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虎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井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雕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红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红梅街道北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兰陵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大街街道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星街道马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荷花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丁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潞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戚墅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1家医疗机构为市区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其中,市德安医院负责提供城市困难群众的各类门诊、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并承担大病门诊转诊、住院转院、急诊住院相关手续的办理和转诊、转院、急诊住院以及市外转院转诊、市外急诊住院后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结付工作;河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0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城市困难群众除大病门诊以外的其他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工作。
  四、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急诊手续?
  答: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或在非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急诊住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1、市内大病门诊转诊和转院
  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市内非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治疗的,由德安医院办理大病门诊转诊和住院转院手续。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入的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结付后,再由救助对象持相关票据凭证,到德安医院结付医疗救助费用。
  2、市内急诊住院
  救助对象在市内非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当自办理住院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报德安医院备案。其医疗费用由急诊救治的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结付后,再由救助对象持相关票据凭证,到德安医院结付医疗救助费用。
  3、市外转院和急诊住院
  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治疗或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市外发生的转院和急诊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付后,由救助对象持相关票据凭证,到德安医院结付医疗救助费用。
  五、注意事项
  1、医疗救助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2、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
  3、新增对象:在保险年度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增救助对象,应及时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或登记手续,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4、退出对象:对已办理参保手续但在保险年度内经有关部门动态复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当年度可继续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次年起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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