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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坛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12年10月30日,常州金坛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金坛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25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合范围、重要内容及特点各方面作如下解读:

  一、《金坛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贯彻实施上位法的必要举措

  在2005年金坛市人民政府已发布过《金坛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坛改办发[2005]84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6日省人大修订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7日,省住建厅修订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为建立健全我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因此,制定《办法》是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增加实施的操作性十分必要。

  (二)保障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东扩南移战略的实施,对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更加重视,从规划、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基础配套设施一方面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戚戚相关,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另一方面它是市委、市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出现的内涝现象,市政道路的拉链现象,都与管理的错失有关联。因此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管理责任,从而进一步保障城市市政工程的建设。

  二、《金坛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应用范围和框架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管线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职责及调查的基本原则等方面的规定;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是关于管线规划编制和设计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相交叉处理原则等方面的规定。第三章“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是关于管线建设计划的上报、审批程序、提交材料等方面的规定;第四章“罚则”是关于对未按本规定建设的管线工程,针对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罚的规定;第五章“附则”是关于地下管线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最小水平净距的具体技术规定。

  三、《金坛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要求

  (一)明确了管线工程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明确了管线工程规划的编制要求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各管线专业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第七条明确了在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及两侧规划建设退让道路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应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第八条明确了管线规划编制和设计要求。第九条明确了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相交叉的处理原则。

  2.明确了管线方案及特殊情况方案的审批部门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附连接城市管线以外,基地内的其他地下管线不允许凸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并应在初步设计中确定,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明确了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遇特殊情况的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明确了住宅区、道路等综合性项目的管线建设,建设单位应根据周边管线现状和规划要求组织管线综合设计,并由市城乡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共同会审建设方案。

  (二)明确了管线工程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1.明确了管线工程规划的上报要求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管线建设单位应提前将下一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在当年年底前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2.明确了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求及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所需材料。第十九条明确了管线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需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应按照有关规划申办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管线工程抢修、抢险中造成管位、管径、埋深等变化的,管线建设单位可允许实施并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3.明确了管线工程的测绘要求和竣工验收要求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管线工程在工程施工中或覆土的应进行测绘、竣工后编制管线竣工图。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管线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竣工图及电子光盘等向原审批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合格后,及时按规定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区)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三)明确了违法建设管线工程的处罚原则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未按本规定要求建设管线工程的,相关部门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违法建设造成其他管线和设施损坏的,由违法建设单位赔偿损失;违法建设的管线工程在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时必须无条件迁移,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法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明确了违法的几种情形和相关处罚办法。

  (四)明确了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和地下工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

  《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及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地下工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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