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是2023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法规质量,按照相关规定,市水利局在2023年1月19日至2月20日公开征求对《常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社会公众的积极响应。意见征集期内,市水利局收到了社会公众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整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对上述规定,有市民建议:第一款改为“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并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2.关于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有市民建议要明确哪些事项是实行统一管理的,并建议删除“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对于上述意见和建议,市水利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这次公开意见征集活动中,社会公众关心支持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积极参与意见征集,对《常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良好效果。感谢各位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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