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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加上对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8-09-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案情简介:李先生曾经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去年,一个偶然机会,认识了陈某,李先生与陈某互生好感,并于两个月前登记结婚。婚前,李先生有一套三室房产。婚后李先生为表示诚意,便主动将房产证加上陈某的名字。最近,也许是年龄差距,妻子陈某对李先生远不如以前,并时常冷落嫌弃;另外,李先生还发现她常用手机与别人聊得火热。虽未发现陈某有出轨迹象,但是让李先生很失落。李先生问,如果离婚,这套房产还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吗?

案件分析:根据李先生的陈述可知,这套三居室房产是李先生在与陈某结婚前的财产,在法律上原本是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结婚后,李先生自愿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房产证加上妻子陈某的名字。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李先生的申请行为,直接导致这套房产加上了其妻子的名字,从而将这套房产的产权由李先生一人变更登记为李先生和陈某二人共有。因此,李先生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李先生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且已经依法登记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故该套房应为李先生与陈某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再属于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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