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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发布日期:2013-07-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7月8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费高云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一批事关民生的政策文件。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九云,副市长张耀钢、王成斌、张云云、方国强、史志军和市政府秘书长徐新民参加会议。
  《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辖市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这是在物业管理体制上的最大变化。
  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微利企业,《办法》明确要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扶持力度,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不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办法》还明确要求人社、房管等部门,通过实施从业人员社保补贴、培训补贴以及优秀企业以奖代补等政策,加大对物业企业的引导和扶持力度。这些规定能使物业服务企业计征的营业税率从现在的5.5%降到3%。同时还明确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收费,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现在,小区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现象较为突出,物业服务企业难以追交,直接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运营,侵害了交费业主的利益。《办法》对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作出约束,如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
  小区车位、车库管理是物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一些小区由于开发商对车库坚持“只售不租”,造成小区车库内车辆空荡荡,小区道路上满当当。《办法》明确,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至于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由当事双方约定。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有购买需求的业主户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办法》还对特定情形下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进行了明确。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贯彻落实《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的实施意见、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常州“十二五”期间推进计划以及常州市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的情况汇报,听取了关于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常州市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规划管理规定》、《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常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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