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万某曾经做过贴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他觉得这个来钱快,正好经中间人获悉,有一家南方公司想办理一个一年期的20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利息11%,就是万某支付178万元就可以在一年后取得到200万元,可以赚22万元。可是办理这个的前提是万某公司本身有这个能力,但万某公司已破产。于是他就想到了伪造公司对公网银账户信息,呈现出自己银行账户上有1000多万的现金的假象。
南方的公司看了万某提供的对公网银账户后对万某深信不疑,将20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转给了万某,万某答应三日后将现金打入该公司账户。万某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低价转变,大部分用于归还欠债,然后拿着剩下的钱消失了。南方公司的业务人员三天没收到钱也找不到万某,才意识到被骗,立即报警。汉沽警方接报警后通过走访调查发现了万某的活动轨迹将其抓获。目前万某已被汉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在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承兑银行审批并同意承兑后,保证承兑申请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继承和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区别,不同之处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
什么是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就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万某最终承认了自己制作虚假公司账户信息,意图骗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获利还债,其行为已经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意图进行诈骗,如果他的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了骗取票据承兑罪。依据《刑法修正案(六)》 第10条增订的《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自然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罪的立案标准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 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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