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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8-07-1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是指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其次规定:当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当事人应当委托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实施清障救援;如果是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当事人应当自愿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清障救援,这里所说的“自愿”原则指当事人拥有自主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救援服务机构;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或者无法委托,但情形必需时,由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清障救援。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交通部门制定,并且定期修订。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规定:拖车作业、平板车运输、吊车作业等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它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双方协商确定。此外,被救援车辆停车费的收取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停车收费的规定标准执行。
为了推动市场竞争,只要是具有资质的单位都可以实施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在不突破政府最高限价的前提下,鼓励让利于市民。各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应在救援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按照统一格式要求进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和作业前,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救援。
例如:2吨及以下、7座及以下的汽车,拖车作业费(10公里以内)收费250元,10公里以外、每公里收取10元。
电动自行车 40元/次
二轮摩托车 50元/次
三轮摩托车、三轮电瓶车 60元/次
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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