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3-09-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管理形式的变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强化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常政规〔201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部53号令以及近年来国务院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相关政策的延续与完善,同时较《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常政发〔2008〕145号)更具可操作性。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六条,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闲置土地行为的发生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什么是闲置土地,如何定义闲置土地?

    《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虽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或者已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

    在以往的操作中,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开发建设面积或已投资额计算标准也不清晰,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此次,《办法》专门在第六章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其中,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

    闲置土地处置如何规范程序,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丰富和完善了闲置土地处置的程序,首先增加了闲置土地认定的环节和方式,要求在确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以及闲置原因的基础上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其次完善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明确了收费和收回的批准权限在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并细化了具体的启动和操作程序;第三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申请听证和复议、诉讼的权利,有力地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区分闲置土地类型,妥善处置政府原因导致闲置?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因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属于政府原因,对此采取协商方式处置。协商处置的方式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多种方式。

    此外,《办法》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应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加强监管。增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确保相关监管措施的落实。

    在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方面,《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

    《办法》出台的核心理念就是高效土地利用,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办法》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的处置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和更加符合实际的措施,包括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多种处置方式,强化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增强了该类情况处置措施的可行性,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另外,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还采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用地公示牌制度,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项目开竣工时间、四至范围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建立企业诚信制度,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倡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信用度高的企业在同等用地条件下优先考虑。对信誉度低的企业在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登记等方面加强对其管控,增强对土地使用权人违规闲置土地的查处力度;三是加强与发改、财政、建设、城管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动,丰富闲置土地监管与处置的抓手;四是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备案制度,利用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系统,实时监控建设用地批后的建设情况,有效的预防闲置土地的产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