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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实施意见(试行) 建立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1-09-0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9月2日获悉,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关于建立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加快这项基层民主创新制度在常州市实施和规范运行,进一步推动街道居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提升街道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相关指导意见,今年起,常州市在全市探索建立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目前,天宁区茶山街道、钟楼区五星街道已率先成立议政代表会,并顺利召开第一届议政代表会第一次会议。
  实施意见明确,议政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召开,首次会议应通过街道议政代表会议事规则。议政代表会议期间,议政代表所提交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梳理,并在会后1个月内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办理并书面答复建议人。人大街道工委对议政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在下一次议政代表会议上通报。议政代表会闭会期间,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组织议政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评议等活动;组织议政代表加强与群众联系,广泛收集民意。
  议政代表一般由在街道辖区内工作、生活的人大代表,以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任期5年,与辖市(区)人大代表换届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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