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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5-13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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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形势下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要求,加强基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行为,合理控制工程投资,4月28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印发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号)。现就有关内容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范围有哪些?
答:本办法所指基建项目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由市级各政府投融资主体负责筹集资金建设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国家、省、市对列入政府审计的基建项目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问: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哪些单位?
答: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具有参与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资格的入围审计服务商。
三、问:基建项目审计有几种类型?
答:基建项目审计分为工程造价审计、征地拆迁(征收)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三类。其中,工程造价审计分为竣工结算审计、跟踪审计(不含竣工结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含竣工结算审计)三种;征地拆迁(征收)审计分为征地拆迁(征收)预(决)算审计和征地拆迁(征收)跟踪审计两种。
四、问:审计服务商库如何建立?
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审计服务商资格的统一招标采购,建立审计服务商库。具体招标采购事宜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结果签发审计服务商资格确认通知书。
五、问:审计服务商库有效期多长时间?
答:审计服务商库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如无大的政策变化,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批准,审计服务商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有效。
六、问:具体项目审计服务商如何确定?
答:1.工程造价和征地拆迁(征收)审计,委托方在确定基建项目审计方式后,原则上报市投资评审中心按照排序方式确定审计服务商,并签发项目审计通知书。
对因专业技术要求复杂等因素造成的特殊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库内有意愿参与的服务商,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体实施的审计服务商,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对存在特殊需求的基建项目,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批准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单独招标方式委托审计服务商进行审计。
2.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委托方报市投资评审中心通过排序方式确定项目审计服务商,并签发项目审计通知书。
七、问:列入政府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如何确定审计服务商?
答:列入政府审计计划的基建项目分为市审计局自行审计和需要委托审计服务商参与审计两种。
1.对需要委托审计服务商参与审计的基建项目,委托方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审计要求,在确定基建项目审计方式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库内愿意参与的服务商,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独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体实施项目的审计服务商,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2.对列入政府审计计划但审计机关不委托审计服务商审计的基建项目,由投资主体或项目建设单位在入围服务商库中按本办法的要求委托具体项目审计服务商,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在委托审计服务商时,应事先征求审计机关意见并经审计机关同意。
八、问:如何合理控制审计费用?
答:为防止工程造价出现高估冒算,合理控制审计费用,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项目施工方承诺工程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6%,超出该约定范围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九、问:审计服务费如何支付?
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审计服务费用由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支付并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在“待摊投资”中列支。政府审计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十、问:如何加强对审计服务商的考核?
答:建立审计服务考核机制。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相应考核办法,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参照上述办法组织对审计服务商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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