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定病待遇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29   字号:〖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20〕1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要求,为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统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定病待遇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一管理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起,依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定病待遇(不含特定病药品)执行统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范围,具体详见附件。

二、优化经办服务

具备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享受条件的我市异地就医人员,在省外就医联网结算不能及时上传就医明细的,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根据“待遇补助不重复”原则,按照先门诊慢性病补助、后普通门诊统筹的顺序享受医保待遇。

三、做好政策衔接

为平稳过渡,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溧阳市、金坛区享受原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相关待遇的药品及诊疗项目范围的管理可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市级统筹工作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新老政策衔接,明确工作细则,确保市级统筹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药品管理范围

          2. 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待遇(不含特定病药品)药品管理范围

          3. 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待遇诊疗项目管理范围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