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3年度政策的出台,全区的筹资参保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便于让广大参保居民更详细地了解有关政策,记者就新北区新农合尤其是2013年新农合新政策专访了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卫生局局局长汪中良。
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有由政府组织引导、本区居民自愿参加、集体扶持、财政资助,以大病统筹为主适度兼顾小病补偿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健全和完善全区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增强人民群众抵御疾病风险能力,缓解居民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不断完善全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我区居民全民保障的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大小病结合、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4、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大小病相结合,以大病补偿为主;二是门诊与住院相结合,以住院补偿为主;三是政府组织引导与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支付业务相结合,以政府组织引导为主;四是实行计算机管理、即时结报,为参保人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
5、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答:未参加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居民;经区人民政府或区合管会批准的其他居民。
6、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否可以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答:不可以。如已办理参保手续,应到所在镇、街道医保结报点处办理退保手续。
7、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是否可以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答:可以。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又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在办理补偿手续时,应先凭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再将复印件注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报金额后办理其他商业保险的补偿。
8、年初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该年度中患病住院是否可以补办参保手续?
答:普通群众不可以中途参保。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9、参保人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整户参保制度。即参保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及个人身份证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并一次性缴清家庭全部成员的年度参保费用,参保人才能享受相关医疗补偿,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10、2013年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3年度,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2012年度的400元增加至48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44元;市级财政补助45元;区级财政补助160元;镇(街道)级财政补助135元;个人缴纳标准为96元。
11、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大病”有没有另外的补偿政策?
答:2013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按人均2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大病保险基金,由商业保险机构运作,对参保人患大病后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补偿后仍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部分给予进一步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50%(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12、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河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井卫生院、龙虎塘卫生院、新桥镇卫生院、百丈卫生院、圩塘卫生院、安家卫生院、魏村卫生院、薛家镇卫生院、罗溪镇卫生院、西夏墅镇卫生院、孟河镇卫生院、春江镇人民医院;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武进人民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肿瘤医院)、常州市华山医院、常州市鼎武康复医院;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常州市一院、二院、三院、五院(妇幼保健医院)、六院(儿童医院)、市中医院、市一0二医院、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仅限精神类疾病)。
13、参保人住院时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在区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入院时带好医保卡及身份证以确认参保身份进行参保病人住院登记录入系统,出院时即可在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结报窗口(农保专管员处)按规定申请医疗费用补偿。在其他市级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和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费用补偿手续一律回户口所在镇、街道农保结报点办理(设在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4、参保人因病需到市级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先在区、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因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提出建议,科主任审核,报医务科或医保科同意后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院治疗,诊疗结束后凭转院证明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急诊或危重病人可直接送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就近公立医疗机构救治,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凭相关急诊住院证明回当地直接办理补偿手续。转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原则上限定公立三级医疗机构医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病房)。
15、参保人的门诊费用如何结报?
答:参保人员在区内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结算时需出示医保卡,即可按规定享受20%的门诊补偿,单次刷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200元,每日累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300元,全年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500元。
16、参保人办理住院补偿手续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参保人可在住院诊疗结束后15天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凭下列证明材料到就近镇(街道)医疗保险结报点(设在当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医疗费用补偿: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提供户口簿)、医保卡;
(2)、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卡、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出院记录等的原始件和复印件;
(3)、结报完毕,所有凭证在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和注明结报金额后复印件返还参保人员,原始件交区基金管理中心存档。
17、什么叫“起付线”?
答:起付线是指住院病人准予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门槛费”。我区规定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3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500元起付,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1000元。
18、什么叫最高补偿限额?
答:最高补偿限额就是住院病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封顶线”,是指一个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所能得到的最高补偿限额。2013年1月1日起,我区参保人员住院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调整到150000元。
19、什么叫政策范围内可报费用?
答:是指按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经系统筛查和人员审核后确定在医保目录中的医疗费用。
20、住院补偿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可报费用,按下表分段计算结报,具体补偿标准为:
年度,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费用,参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并分段计算结报。具体补偿标准为: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300元起付):
不分段 补偿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500元起付):
元以下 补偿
元以上部分 补偿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
元以下 补偿
元以上部分 补偿
特殊医用材料价格执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常劳社医[2006]43号)的规定。在市内非定点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在区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在补偿范围内。
21、对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的门诊费用是否给予补偿?
答:可以。对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的门诊费用,每半年的费用累计后,按可报费用的70%进行补偿。
22、新北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我区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本区农村孕产妇在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可享受定额补偿,其中,自然分娩定额补偿500元/人,剖宫产定额补偿800元/人。高危产妇确需转院治疗的,由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和上级医院的急诊证明,出院后回当地结报点办理补偿手续。办理是需带好参保孕产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生育证、医保卡、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转诊证明。
23、新北区是否有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的救助政策?
答:有。2011年7月1日起,本区范围内0~14周岁(含14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实施手术或介入治疗;对第一诊断为标危组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可按要求进入救治程序,可在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治疗然后享受救助补偿。
24、新北区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有哪些?
答:我区儿童先心病定点救治医院有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童白血病定点救治医院有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和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25、除了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治病种还有哪些?
年我区增加重大疾病救治病种有: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2013年继续扩大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范畴,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实施范围,并实行“三定”政策,即定病种、定救治医院、定结算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符合标准的救治对象的补偿比例为定额或限额费用标准的70%;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对符合标准的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为定额或限额费用标准的20%;对符合标准的救助对象,其实际补偿额不受年度住院累计补偿最高限额的限制(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6、参保个人资料有误如何更改?
答:参保人医保卡相关信息资料如有误,可到所在镇、街道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后,带好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至区合管办办理更改手续。
27、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业务委托哪个机构经办?
答: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经办,但接受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管理监督。
28、保险公司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答:不是。区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计提任何管理费用。
29、如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接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参保人的监督。区合管办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
30、参保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异议时怎么办?
答:参保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疑问的,或对结报补偿有意见的,可以向区合管办咨询或投诉。咨询电话:85127316 85163056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