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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北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现将《新北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2年5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新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陈山
  联系电话:0519-81808859
  邮箱:794090257@qq.com
  地址:新北区河海中路85号
  附件1:新北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新北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新北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接续开辟新北高质量发展新境界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文明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新北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第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以下简称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合理运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督查。宣传统战、经济发展、教育(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做好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缅怀、悼念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鼓励退役军人、烈士家属、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担任烈士纪念设施义务讲解员、红色宣传员、文明引导员,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改建、扩建、迁建的,需报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除零散烈士墓外,烈士纪念设施一般不得迁移。零散烈士墓应当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或者集中安葬地进行集中安葬、统一管理。在征询烈士亲属同意后,由所在镇(街道)负责迁移,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无法迁移的,由镇(街道)与烈士亲属签订管理协议,由镇(街道)与烈士亲属共同管理。采取镇(街道)安排人员定期巡查巡检和烈士亲属日常维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管理。
  第九条  改建、扩建、修缮、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需重新制刻烈士纪念碑、烈士墓碑文的,碑文内容应当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烈士墓碑文应参照《革命烈士英名录》等史料记载,一般应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资源,推进统一归口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保护管理。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规划,确定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及保护要求,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专项规划将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未确定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在镇(街道)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由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实施。
  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设立管护点和保护标识,建立健全瞻仰纪念服务、保护管理等工作制度。落实责任人和日常维护人,加强日常维护,形成长效管理。确保管理保护得当,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整体环境清洁优美。对无专人看管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具备条件的,应设置监控设备,保持监控设备完好。
  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配合做好烈士纪念设施长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三)侵占、刻划、涂污、破坏、损毁烈士纪念设施;
  (四)设置影响烈士主体纪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设施设备;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六)进行销售、有偿服务、娱乐活动、商业表演、乞讨等;
  (七)其他有损烈士纪念设施环境和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三条  镇(街道)、区宣传统战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
  第十四条  镇(街道)应当协助配合烈士纪念祭扫活动,妥善安排日常祭扫、异地祭扫和网上祭扫,为各种纪念、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便利与保障。在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段应当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史料遗物遭受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经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区检察机关对于侵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违法不当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区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区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镇(街道)应当保障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年度预算。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对管理保护到位的镇(街道)进行以奖代补,奖补经费纳入区级年度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镇(街道)应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新北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修缮、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事迹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局草拟了《新北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件出台依据和背景
  制定《暂行办法》是更好实施法律法规的需要。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第七、八、九、十、二十七、二十八等条款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9年8月1日国务院修改了《烈士褒扬条例》,第四章共九条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作了规定。2021年12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21年5月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检察职责中发现,我区部分烈士纪念设施存在破损、管理保护不到位的情形,存在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2021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2021年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印发《全国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方案》,我们积极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完成8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作,争取中央财政资金305万元。
  全区现有烈士纪念广场2处;纪念碑(塔)9处;纪念塑像1处;烈士集中安葬地3处(共有烈士墓71座);散葬烈士墓5处;3处烈士纪念设施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均为县级以下未确定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为高标准提升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阵地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现提交的《暂行办法》共四章十九条。重点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各章及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规定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并对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部门职责、宣传教育功能发挥以及总体要求进行界定。
  第二章保护管理,包括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对烈士纪念设施的改建、扩建、迁建;明确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落实管理责任和保护管理禁止事项;以及烈士褒扬宣传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监督检查,包括第十五至第十八条,主要是在监督检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过程中,对违法违纪情形下的处罚措施及需要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以及对保护管理经费使用,考核补助措施等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主要明确《暂行办法》的生效时间。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退役军人事务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
  4.《江苏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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