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的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经苏州中级法院二审结案,判决驳回了教练要求确认与驾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2007年开始,陈某、庞某与某驾校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陈某、庞某购买一辆汽车,挂靠在驾校名下,每年向驾校缴纳款项。陈某又与王某签订合作协议,将汽车承包给王某,王某自主招生、自负盈亏,并承担车辆保险金、车辆年检、培训场地水电费等。2016年后,王某向驾校发函,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双方发生争议。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庞某与驾校为挂靠关系。王某受陈某雇佣,在陈某等出资购买的车辆上担任教练员。王某向陈某提供劳务,接受陈某管理,劳务报酬由陈某发放,此后又与陈某签订合作协议。可认定王某并未接受驾校管理,与驾校无人身依附关系,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以及基本特征进行判断。本案中,王某并没有与驾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所创造的劳动价值由陈某享有,驾校只是收取管理费,故王某与某驾校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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