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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发布日期:2019-04-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实施机关: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扬州海事局、泰州海事局、常州海事局、江阴海事局、
 
张家港海事局、常熟海事局、南通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3.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或者拆除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6.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
 
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4.打捞作业方案;已建立的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和船舶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施工作业船舶时);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已在海事机构登记的免于提交);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9.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至六、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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