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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中心:首次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发布日期:2016-06-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6月1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对公积金中心申请执行我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建缴住房公积金一案,经天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已执行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该案自2014年7月份职工前来投诉,至2016年6月1日罚款结案,历时两年时间,经历了住房公积金催建、约谈、上门调查及督促、立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催告、法院裁决、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等多个流程,期间还先后赴社保中心、新北区工商局调取该单位社保人数及单位工商营业状况,多次与投诉职工核实未建住房公积金时间及工资收入情况,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最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标准》,在核定该企业实有应缴人数的情况下,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裁定行政处罚有效,准予强制执行。2016年6月1日该案行政处罚罚金执行到位。公积金中心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推进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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