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10月31日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武进区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1、区科技计划重点支持重点支持的领域:
区科技计划重点支持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新兴产业领域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农业和社会公益科技研究开发等项目。
2、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
区科技局是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受委托机构向科技局负责。
3、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主要程序:
主要程序是:项 目 立 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
4、项目立项程序:
(1)、发布指南。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年初编制《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武进技术创新网上公开发布,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
(2)、申请受理。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本区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武进技术创新网,填写并上传《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等项目申报材料,书面纸质申报材料应由申报单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盖章推荐,由区科技局项目受理统计中心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3)、项目初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对项目材料进行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初审,通过初审的汇总报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4)、专家评审。由区科技局综合计划科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主要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审专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以《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等申报材料为主要依据,按照各类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填写相应的专家评估意见表,提出评审意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参加专家评审会,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5)、部门会审。区科技局相关科室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及实际情况,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初步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综合计划科汇总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结果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会审确定安排计划,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会审确定的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审核。
(6)、项目公示。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核结果,区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在武进技术创新网上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7)、立项发文。区科技局将项目公示结果向会审部门及分管领导反馈,并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
5、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进行合同制管理,由区科技局相关科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经综合计划科审核确定后,由各业务科室和综合计划科分别存档,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6、区科技局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1)、跟踪、了解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2)、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需协调、处理的问题;
(4)、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作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
7、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义务:
(1)、按合同要求保证项目实施进度;
(2)、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填报调查表;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5)、在研项目于每年年底须网上填报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表,报告项目实施进程、阶段性成果及知识产权等情况;
(6)、项目结束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项目经费(包括自筹资金)决算报告。
8、 项目实施中,如遇到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报告,区科技局应向区财政局、区监察局通报。
9、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区科技局要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能按计划实施的,区科技局将对承担单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或撤销项目,并责令承担单位退还下拨项目经费,同时向区财政局、区监察局通报处理结果。
10、 每年底区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应对本年度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绩效评估报告。
1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技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12、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文本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13、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下列验收资料:
(1)、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
(3)、项目技术、工作总结;
(4)、完成项目指标的有关佐证材料;
(5)、项目经费决算报告(50万元以上项目需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14、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重点项目是指拨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科技项目,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15、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专家现场验收的方式,由区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人数一般为3—5名。验收专家组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综合计划科组织验收。对拨款50万元以上项目可邀请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参加验收。
16、一般项目验收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由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报综合计划科备案。
17、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二种。
18、按期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19、因项目承担单位的人为原因(包括不及时申请验收、弄虚作假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20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每年年底将上年度科技项目验收文件和资料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电子版)报送科技局综合计划科建立验收项目档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21、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允许,擅自披露项目信息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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