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实行政府资助。具体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低保证》和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认定;
(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儿童福利证》认定;
(三)残疾儿童,凭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
(四)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子女,凭烈士证书等相关材料认定;
(五)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和社区证明等相关材料认定;
(六)城乡低保边缘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认定。
资助标准:2014年秋学期起,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按合格幼儿园收费标准补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