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维护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7年12月26日制定了《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7】6号)。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在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诸如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已响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无故不参加的;供应商以虚假资质骗去投标入围;提供虚假业绩等获得评审优势骗取项目中标;以不合理理由拒绝签订标书格式合同条款;低价中标后利用采购人项目推进时间等因素强迫签订阴阳合同或补充合同、无理由无依据的投诉等等。此类种种行为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给守法经营的其他供应商带来伤害。近年来省财政厅及周边省市陆续出台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为规范参与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行为,严肃政府采购纪律,依据省厅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条,供应商诚信管理的目的、范围、原则、诚信义务、失信行为、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记录撤销与诚信奖励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常州市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市级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涉及供应商失信行为的,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管理;辖市区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涉及供应商失信行为的,由辖市区财政部门进行管理。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原则。
(二)重申供应商诚信义务和规范失信行为。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诚信义务。规范了在采购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响应文件中故意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或未携带上述原件或者公证件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已响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无故不参加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等十七条,在质疑、投诉、信访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常州市一年内两次以上质疑、投诉和信访举报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质疑、投诉和信访举报材料的、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等三条。
(三)明确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
明确了记录程序,失信行为分为一、二、三等级,记录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对于被行政处罚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对于被做出失信行为等级记录且该记录尚处于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应明确在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给予一定的分数扣减或价格增加。
(四)记录撤销与诚信奖励。
供应商被做出失信行为等级记录,如能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记录有效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失信行为发生的,经供应商申请并报做出记录的财政部门同意,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在记录有效期截止后,撤销网上公示信息。
供应商应诚信经营,在企业经营活动及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有失信记录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货物、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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