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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被借用出事故 车主无过错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9-07-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余英的各项经济损失5.1万元,余英赔偿刘勇车辆损失2.57万元,刘勇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28日,彭锋借用朋友刘勇的汽车在江西省安福县泰山乡街道行驶时,与余英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余英受伤。经认定,彭锋与余英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因余英受伤,彭锋当时垫付了5000元,之后还通过交警转交了1.75万元。经鉴定,余英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协商未果,余英将彭锋及该汽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将刘勇列为被告,要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解释称,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勇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借用车辆时并未醉酒,且所借车辆也未存在故障或者明显的安全隐患,故刘勇作为车辆出借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交警事故认定,法院明确余英、彭锋对此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首先应在强制保险责任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部分由彭锋、余英按各自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而刘勇提出的车辆损失也应由余英按责承担。由此,扣除彭锋已支付的钱款,保险公司还需赔付余英5.1万元,余英赔付刘勇车辆损失2.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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