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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随着“532”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市加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2023年新设常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能源产业基金”),为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体系,近日,我市出台了《常州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财政部门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助力“532”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在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扶持引导产业发展、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2年,我市印发了《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之都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发〔2022〕25号),明确提出了我市建设新能源之都分两步走的建设目标,并明确到2025年连续三年,市级产业投资基金与科创基金安排不少于50%的额度投向新能源产业。当前,我市正围绕2025年新能源产业规模超万亿元、资本市场新能源常州板块市值超万亿元的目标,全力打造引领长三角、辐射全国、全球有影响力的新能源之都,为了更好地引导外部资本,将资本市场和我市新能源产业优势有机整合,充分发挥基金招商作用,为打造资本市场“常州板块”提供新引擎,我市设立新能源产业基金,总规模50亿元,首期规模10亿元,由龙城科创发展基金和市产投集团、投资集团、新能源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该基金定位为龙城科创发展基金旗下二级母基金,通过参股市场化子基金和项目直投方式支持我市新能源产业集聚发展。依据《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2〕8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框架

本办法由七章共三十三条组成: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新能源产业基金释义、资金来源、投资领域。第二章明确了基金管理架构与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管理人的职责分工。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基金投资运作方式与决策程序,明确子基金设立申请内容、对参股子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第四章规定了基金的退出与收益分配机制,明确退出方式与条件及分配顺序。第五章强调基金风险控制,明确新能源产业基金及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托管银行与管理人在风险管控方面的职责。第六章强调对基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明确对评价与考核结果的运用及管理费提取原则。第七章明确了办法的执行时间。

三、主要内容

1. 明确基金定位与管理架构。新能源产业基金是由市级财政联合市属国有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定位为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的二级母基金,由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委会统一管理,由其审议确定基金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年度投资预算、子基金投资建议等重大事项。

2. 强调投资计划管理。原则上按照“年初确定基金预算—形成年度投资计划—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形成子基金投资建议—参股子基金”的子基金投资流程,导入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基金扶持领域,规范各流程审批程序,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避免基金无序投资。

3. 突出政府基金引导作用。子基金原则上由新能源产业基金与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联合出资参与设立;市与区两级国有资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其中市级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区级出资额。鼓励管理人对注册在我市的新能源相关领域的成长期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新能源产业基金实缴规模的20%。对单个项目累计持股比例不得高于20%,且不作为最大出资人或股东。

4. 明确对子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要求子基金注册在常州市,且原则上设立在龙城金谷;主要投资于新能源产业“发、储、送、用”生态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优质项目,且投资于协议约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实缴规模的80%;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返投常州比例不低于新能源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要求子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且业绩突出;管理团队,人员稳定;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 明确基金退出与收益分配机制。办法对基金清算、转让及退出均作了具体规定。对于基金收益分配,在收回全部本金及门槛收益的基础上,按市场通行惯例确定超额收益分配方式。

6. 加强监督与绩效管理。由管委会办公室建立新能源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对管理人实施考核,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出资及母基金承担部分的管理费支付水平挂钩。由管理人牵头做好各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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