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日前,溧阳市出台了《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0章71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盘活国有资产,提升使用效率。
该《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处置范围及方式。《办法》中明确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即闲置资产、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二是明确处置审批权限。《办法》对不同种类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规定,还指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明确监督检查主体。财政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各主管部门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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