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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

发布日期:2016-05-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5月12日,市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常建〔2016〕105号),从今年起,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开始试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制度试行范围为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与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负责本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确立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推进企业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通知要求,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安全总监配备工作,其他有关企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5〕600号)和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常安〔2016〕9号)等要求,督促指导相关施工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规定的安全总监任职条件和配备程序,积极推进安全总监制度试行工作。对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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